1988年9月5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这一法律于2010年4月29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内容分为六章,共53条。具体内容包括:(1)总则。主要规定信息安全保密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及保密奖励制度等。共8条。(2)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主要规定了涉密事项范围和密级范围,定密工作体制,定密责任和权限,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以及不明确或者有争议事项的确定等。共12条。(3)保密制度。主要规定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安全系统、信息发布、涉密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涉密会议活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军事禁区与涉密场所、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密人员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并针对害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共20条。(4)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共7条。(5)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共4条。(6)附则。规定了对军队系统授权制定保密条例和法律施行时间。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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