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安全若干规定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这一法律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分为五章,共36条。具体包括:①总则。界定了电子签名的概念,即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共3条。②数据电文。规定了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及证据效力的条件。共9条。③电子签名与认证。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条件,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电子签名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共14条。④法律责任。规定了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者,依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共7条。⑤附则。规定了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的含义。共3条。
2011年12月16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安全办公室共同公布实施的规范微博客服务发展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①网络实名制,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安全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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