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保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中国第一部专门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是1994年2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中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建设的进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明确了信息网络安全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1997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保护管理办法》将公安机关的监督职权扩展到了信息网络的国际联网领域。
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督管理职权。信息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地位的确立,使得信息网络安全在组织上有了保障。②确立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中国已经确立了多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如“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点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等。这就勾勒岀了中国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的基本框架。③探索并完善了信息网络安全的保障制度。中国初步建立并完善了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计算机病毒防治、商用密码、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电信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信息安全检测、评估和认证安全监督管理等诸多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制度。
中国信息安全立法模式基本上属于“渗透型”,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法,而是将涉及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渗透和融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初步形成了由不同法律效力层构成的信息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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