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实施的有关系统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这一法规于2011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内容分为五章,共31条。具体内容包括:①总则。规定了计算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的内容,即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共7条。②安全保护制度。规定了中国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共9条。③安全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监督职权,包括监督、检査、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共3条。④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共8条。⑤附则。规定了计算机病毒、计算机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含义,以及亲例的生效日期。共4条。
1996年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实施的有天网络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这一行政法规于1997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共4条,主要内容包括:(1)网络管理的基本原则,即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2)网络管理的主管部门,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规定了其职责和任务。(3)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4)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的义务,包括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信息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秽******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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