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这一基本法于2009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内容分为五章,共34条。具体内容包括:(1)总则。规定了该法的立法旨意,确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信息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并界定了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行为的内涵,即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安全的行为。共5条。(2)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即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共9条。(3)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信息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发现有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机天报告,保守所知悉的国家信息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在有关机关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如实提供等。共8条。④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法所应当承担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共10条。⑤附则。规定了法律生效的日期。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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