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至五级等级逐级增高:
(一)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五)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別严重损害。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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