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核心是对信息系统分等级、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您也可以前往信创致远http://www.dengbao110.com/了解更多内容。
a) 自主保护原则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行组织实施安全保护。
b) 重点保护原则
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业务特点,通过划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实现不同强度的安全保护,集中资源优先保护涉及核心业务或关键信息资产的信息系统。
c) 同步建设原则
信息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和设计安全方案,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d) 动态调整原则
要跟踪信息系统的变化情况,调整安全保护措施。应当根据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调整情况,重新实施安全保护。
(二)角色和职责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角色和职责如下:
a) 国家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定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b)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
负责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检查和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c)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负责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制定不同等级信息安全事件的响应、处置预案,对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进行应急处置。
d)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
负责根据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协助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完成等级保护的相关工作,包括确定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安全需求分析、安全总体规划、实施安全建设和安全改造等。
e) 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
负责根据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委托或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授权,协助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国家管理部门,对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安全产品进行安全测评。
f) 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
负责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符合等级保护实施相关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接受安全测评;按照等级保护相关要求销售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